證交法43-6: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私募制度簡介

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私募制度簡介

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私募制度簡介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即明定得進行有價證券私募之主體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至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規定僅得為公司債.。其他文章還包含有:「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43」、「證券交易法§43」、「證券交易法§43」、「證券交易法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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