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修法重點:銓敘部
5分鐘看懂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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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鐘看懂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 一、 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 二、 公務人員辭職,要以書面申請,除非有危害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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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 ...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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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適用對象. 一、明定本法適用對象排除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 人員。(第1 條). 貳、服從義務.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修正公務員服從 ...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重點壹、兼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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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一)公務員是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的一員,所以公務員的言行在合理範圍內,必須受相當程度 的規範,因此當公務員發表與「職務言論」相關的言語時,仍要經機關( ...
強化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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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強化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考試院院會今(23)日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1條、第25條修正草案,明訂公務員辦公時數、 ...
從「麟洋」悠遊卡事件談公務員服務法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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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版本修正重點,主要係將「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經營商業」,明定其範疇;而公務員依法令兼職,或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其程序修正為事前 ...
積極適當調整公務員服務法制,考試院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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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草案修正重點如下:</b>修正適用對象範圍,增訂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不適用服務法規定。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修正公務員服從義務規定。修正公務員發表言論相關規定,刪除公務員以私人名義發表與職務有關之談話,應經許可之規定。更多項目...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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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全文於111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公務員以個人名義進行公共政策討論,未來毋須經機關(構)許可;依司法院 ...
[公務員服務]公務員服務法修正重點:經營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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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理由:主要是考量公務員在就(到)職前,可能有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等相類似職務或經營事業的情形,縱然在任職前提出解任登記的申請,完成解任登記程序也需要一定時間,為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