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第6條:商品檢驗法
商品檢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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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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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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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6 - 2024全國法規資料庫法條白話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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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6 條 ·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 · 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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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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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條.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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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 ... 第 53 條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核發證照,應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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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進入市場,指陳列、銷售、安裝或使用。 第 5 條(刪除) 第 6 條(刪除) 第 7 條商品檢驗之方法,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檢驗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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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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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 品,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