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法務部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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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勞動」之性質及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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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6個小時可抵刑期一日。由執行機關(構)視勞動內容的需求彈性規定,每日以8小時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12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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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檢察署允宜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
https://www.ly.gov.tw
為妥適運用易服社會勞動之相關規定,並使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在執行作業上有統一客觀之標準可循,法務部訂有「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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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有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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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檢察官要先衡量聲請人的身體狀況,能不能進行社會勞動,因為刑法第41條第4項前段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是不能准許的,依照法務部所制定的《檢察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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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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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依刑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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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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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罪宣告刑逾六月有. 期徒刑併科之罰金。 (二)數罪併罰之徒刑應執. 行刑不得易科罰金或. 易服社會勞動,而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