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所得 沒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要稅| 稅務法規| 金融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要稅| 稅務法規| 金融
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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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是類所得而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否屬海外所得,不用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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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規定,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自應與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併課所得稅,雖其相關課稅事宜該條例並 ...
申報大陸所得別犯兩錯誤| 稅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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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應主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併同台灣所得課稅,常見民眾未將來自大陸薪資全數申報、忽略扣抵稅額上限等兩大錯誤,提醒納稅人留意。
台商逃漏稅19年補稅加罰4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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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從90年到93年間,這名台商在大陸地區的投資獲利共5千多萬,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漏未申報,涉嫌逃漏稅額將近2千萬,一般會加罰1倍的罰鍰,因此補稅加罰就是4千萬。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如何申報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應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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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申報所得稅時,應該把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地址和所得額詳細填列,連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從應納稅 ...
國稅局查不到?漏報中國大陸所得恐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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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解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果有大陸地區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並無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規 ...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常見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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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常見民眾有未將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全數申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 ...
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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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派駐大陸工作,其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500,000元,未併入當年度綜合 ...
台幹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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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台幹或台商在大陸地區發生之所得,由於多在大陸已繳納大陸地區所得稅,所以就算在台灣再次申報綜所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尤其是所得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