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規交易構成要件:3招教你判斷「非常規交易」
3招教你判斷「非常規交易」
不合營業常規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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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如將非常規交易所獲利益轉為自己所有,將同時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第1項第3款之侵占行為。 (D) 在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之認定標準,應納入商業判斷之概念。
何謂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罪之「不合營業常規」?以臺灣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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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89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 款規定本罪構成要件所稱之『不合營業常規』,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因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資產之. 手段不斷翻新, ...
冠宸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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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1、2項要件較無爭議,只要是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甚至是一般基層員工皆可能成為非常規交易之犯罪主體,且其行為態樣包括本人直接或透過他人 ...
專題演講: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罪之分析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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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罪.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 下罰金:…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 ...
從非常規交易判決看企業交易決策的空間與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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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邵慶平教授亦認為,非常規交易罪構成要件所稱「不合營業常規」,應達到「顯不相當」的程度,始能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所定重責相當。
淺談非常規交易與假交易—以最高法院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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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區分標準是否妥適,是否影響未來實務運作,另學說是否同. 意該標準,爰整理最高法院判決、學者見解,從法條構成要件、可能. 面臨問題,加以簡要分析,撰文供讀者參考。
非常規交易應留意實質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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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慶平指出,非常規交易罪構成要件所稱「不合營業常規」,應達到「顯不相當」的程度,始能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所定重責相當。
非常規交易涉及關係人之近期重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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