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供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填埋、轉運、回收、分類、加工、煆燒、再利用等處理功能及其機具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丁種建築用地用可容許作何項使用?」、「以農地改良辦理土資場會議紀錄(91」、「內政篇」、「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各機關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部分納入營建餘土...」、「各縣市營建剩餘土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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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種建築用地用可容許作何項使用?
丁種建築用地用可容許作何項使用?

https://shland.tainan.gov.tw

四、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規定,經核定規劃之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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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農地改良辦理土資場會議紀錄(91
以農地改良辦理土資場會議紀錄(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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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該管制規則時,增訂林業用地、農牧用地、礦業用地有兩種容許使用,其一為可臨時堆置收納剩餘土石方,限於既有磚窯場毗臨之土地堆置;其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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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篇
內政篇

https://gazette.nat.gov.tw

(十四) 臨時堆置收. 納營建剩餘. 土石方. 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 餘土石方. 僅限於既有合法磚. 窯廠毗鄰之土地。 (十五) 水庫、河. 川、湖泊淤. 泥資源再生. 利用臨時處.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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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https://law.tycg.gov.tw

一、營建剩餘土石方:指建築工程及公共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 石、磚、瓦及混凝土塊。 二、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指供營建剩餘土石方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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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部分納入營建餘土 ...
各機關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部分納入營建餘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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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農牧、林業及礦業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增訂「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僅限於既有合法磚窯廠毗鄰之土地)」及「水庫、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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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相關法規一覽表
各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相關法規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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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苗栗縣政府, 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 1320, 桃園市政府,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 104年06月02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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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資場用地變更、容許使用及臨時使用疑義(91
土資場用地變更、容許使用及臨時使用疑義(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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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規則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表」規定略以: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得容許作「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僅限於既有合法磚窯廠毗鄰之土地)」及「水庫、河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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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堆置及處理設施之相關審查會議紀錄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堆置及處理設施之相關審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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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配合非都市土地容許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僅限於既有合法磚窯廠毗鄰之土地)及水庫、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等使用訂定之相關審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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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
第六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

https://www.laws.taipei.gov.tw

收納營建. 剩餘土石. 方. 臨時堆置收納營. 建剩餘土石方.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然保護. 區。 二、僅限於本規. 則中華民國. 一百零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