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57條:公司法第157、158、159、168、281

公司法第157、158、159、168、281

公司法第157、158、159、168、281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司法§157」、「公司法§157」、「公司法第157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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