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商品檢驗法§11

商品檢驗法§11

商品檢驗法§11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商品檢驗法」、「商品檢驗法」、「商品檢驗法」、「商品檢驗法§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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