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仲裁判斷書:勞資爭議處理法§37 相關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37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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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列之原因,並經釋明,非因當事人之過失,不能於規定期間內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勞資爭議仲裁」、「史上第2件!新北市勞工局發出爭議仲裁判斷書」、「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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