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0 相關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0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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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EN·第20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不包括下列人員:.。其他文章還包含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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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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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收容之大陸地區人民,其於修正施行時收容期間未逾十五日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告知其得提出收容異議,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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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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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收容之大陸地區人民,其於修正施行時收容期間未逾十五日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告知其得提出收容異議,十五日期間屆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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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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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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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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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主管法規 · 大陸事務法規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專區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注音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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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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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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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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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投資之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自中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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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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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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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4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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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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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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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 前項所稱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指自抵達國外翌日起,四年間返回大陸地區之期間,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