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使用執照補發: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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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標準依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及補發建築執照者,應繳納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第三條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使用執照(建築圖)補發申請」、「使用執照(建築圖)補發申請書」、「使用執照(建築圖)補發申請書」、「使用執照〈建築圖〉補發申請書」、「建築管理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補發建築執照及圖說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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