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船舶法
船舶法
船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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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 理,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船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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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且可移動之水上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 二、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主要以運送乘客 ...
船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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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且可移動之水上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 二、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主要以運送乘客 ...
船舶法§100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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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船舶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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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 二、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應備之證書。 · 三、船舶噸位證書。 · 四、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 · 五、船員名冊。 · 六、船舶載重 ...
船舶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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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 一、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且可移動之水上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 · 二、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主要 ...
船舶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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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船舶,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 三、消防及救災機構岸置之公務小船。 四、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小船。
船舶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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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下水或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