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一般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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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係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而獲得實質免稅之優惠,如於嗣後年度計算虧損可扣除金額時,未將該投資收益自核定虧損中扣減,將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納保法系列》投資收益抵虧函釋應廢止」、「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不得列報交際費」、「公司取得股利如何課稅?投資收益是否都能免稅?」、「所得稅法§42相關判例」、「所得稅法§42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所得稅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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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法系列》投資收益抵虧函釋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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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80號函大意如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三年(現為十年)各年度虧損時,應先將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 ...
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不得列報交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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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交際費之金額;至屬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等投資收益部分,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實質免稅,故該部分不得列報交際費。
公司取得股利如何課稅?投資收益是否都能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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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42 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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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利用五十三、四年度未分配盈餘辦理增資擴充設備,其法人股東因增資所得,係屬投資收益,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第九條規定,自應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
所得稅法§42 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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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 條.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703 號. 解釋日期:.
所得稅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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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 大法官解釋(舊制) · 判例.
所得稅法第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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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42 條,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 ...
所得稅法第42條股利收入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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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所得稅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 ...
營利事業獲配股息所得課稅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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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是投資國外公司所獲配股息,或者是投資海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