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安保 代 裁 罰:裁罰案件

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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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7日—(二)和安保代部分: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及簽署作業,併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三)陳OO君部分:依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裁罰案件」、「裁罰案件」、「裁罰案件」、「新聞稿」、「新聞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Maintenance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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