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工法規接線:連接與處理
連接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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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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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搭接導線:指用以連接金屬組件並確保導電性之導線,或稱為跳接線。 五十九、接地故障:指非故意使電路之非接地導線與接地導線、金屬封閉箱體、金屬管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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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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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電盤及配電箱內負載端子,包括被接地電路端子,及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接地匯流排之配置,其接線不得跨越或穿過無絕緣之非接地導線匯流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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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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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終端連接:連接導體至端子組件,應使用壓力接線端子(包括固定螺栓型)、熔焊接頭或可撓線頭,並確保其連接牢固,且不會對導體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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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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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採用騎馬釘、電纜繫帶、護管帶、吊架或類似之配件予以固定及支撐。 · 二、於每一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公厘內,及每隔一‧五公尺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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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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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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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線,按表二六~一規定。 (三)用電設備單獨接地之接地線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連接線按表二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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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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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備接地導線之型式:使用金屬可撓導線管或液密金屬可撓導線管者,其內部應具有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款、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導線型式設備搭接跳接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