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寓大廈之修繕、管理、維護責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21」、「關於台端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查看更多 離開網站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七、區分所...
公寓大廈之修繕、管理、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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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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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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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10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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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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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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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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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 ...
關於台端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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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端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範疇;及對「建築物所有權」之維護,是否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事務」疑義1案,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