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工時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變形工時」怎麼算?所有產業都適用嗎?老闆可以要求先上10...」、「勞動基準法」、「四週、八週彈性工時如何排班才不違反勞基法!」、「圖解變形工時」、「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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