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股東會改選董事:公司法第203條

公司法第203條

公司法第203條

公司董事遇有公司法第197條當然解任情形,而發生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即由董事長負責召集董事會決議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惟如董事長拒不召集時,尚不得由公司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司法」、「公司法第171條」、「公司法第172條」、「公司法第199條」、「公司法第199條之1」、「公司法第201條」、「新聞中的法律/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兩大要件」、「股東得否以臨時動議提案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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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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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第五屆董事,董事應選九席(包含獨立董事三席),獨. 立董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並. 將由三席獨立董事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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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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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五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 ...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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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1條
公司法第1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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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解任僅餘董事2人仍應以董事會名義召集股東會改選. 公司因董監事股份轉讓而當然解任之結果,僅剩董事長1人及董事1人,在此情形下,應依法選任並以實際在任而能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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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2條
公司法第1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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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舊)第172條第4項係規定關於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或公司解散或合併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至股東於股東常會中建議另行擇期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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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99條
公司法第1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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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又董事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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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99條之1
公司法第19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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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復按公司法第199條之1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係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時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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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01條
公司法第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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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而股東會補選董事之人數是否應與缺額董事人數相同,公司法尚乏規定,允屬公司自治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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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兩大要件
新聞中的法律/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兩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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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備受矚目的經營權法律爭議,是雙方各自透過獨立董事召集股東臨時會解任他方董事或進行董事全面改選,形成股東會鬧雙包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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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得否以臨時動議提案召集股東臨時會?
股東得否以臨時動議提案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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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提案:「本公司董事會應於2006年9月12日以前儘速召集股東臨時會,召集事由. 應包括:(一)討論是否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及(二)選舉董事及監察人案,但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