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會:公司法§192

公司法§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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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108相關法條」、「公司法§185」、「公司法§205」、「公司法§208」、「公司法第1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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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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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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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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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08 相關法條
公司法§108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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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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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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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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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5
公司法§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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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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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8
公司法§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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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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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92條
公司法第1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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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舊)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是以,須具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股東始可當選為公司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