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0 相關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0 相關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0 相關法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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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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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9977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96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秘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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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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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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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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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胎七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 二、罹患疾病而離開大陸地區有生命危險之虞,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 三、大陸地區之二親等內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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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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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投資之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自中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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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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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指赴大陸地區居、停留,一年內合計逾一百八十三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不計入期間之計算:. 一、受拘禁或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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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4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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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二、進入禁止水域者,強制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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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4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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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 一、搶劫臺灣地區船舶之行為。 · 二、對臺灣地區有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 · 三、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出境之行為。 · 四、對執行檢查任務之船艦有敵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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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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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事項不屬文書驗證之範圍。 二、申請目的或文書內容明顯違反法令、國家利益,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