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服: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六四號
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六四號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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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本章選定之仲裁人,除依本法請求迴避者外,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第15 條. 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 ...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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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
仲裁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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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於仲裁庭之決定不服者,得於十四日內聲請法院裁定之。 當事人對於法院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雙方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者,仲裁人應即迴避。
仲裁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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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
仲裁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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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
仲裁法第1、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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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於仲裁庭之決定不服者,得於十四日內聲請法院裁定之。 當事人對於法院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雙方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者,仲裁人應即迴避。
仲裁等同判決翻盤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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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捷運局不服仲裁結果,向台北地院聲請撤銷仲裁判斷成功,法院歷次訴訟北市府雖曾勝訴,但纏訟十二年後,最高法院最後仍判決馬特拉勝訴確定,加上 ...
仲裁與訴訟的差別?仲裁快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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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訴訟外解決紛爭的方法,相較於法院,仲裁的地點與時間比較自由,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而相同處在於若不服,仲裁仍可提起仲裁異議之訴,就像訴訟若不服仍然可以 ...
談理由不完備與理由矛盾的「突襲性仲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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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旦遭受不利的仲裁判斷,代理人因為對仲裁理由不服,認為理由不完備或矛盾,乃鼓勵當事人提出勝訴機率不高的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但該訴訟需歷經三級三審,還有發回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