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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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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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 · 一、申請書。 · 二、申請人證明文件。 · 三、土石採取場之進場同意書。 · 四、土石採取場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 五、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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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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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一、具填埋功能之土資場,其基地應位於低窪地或山谷,面積不得少於一公頃,容量不得少於一萬立方公尺。 · 二、不具填埋功能之土資場,其基地面積不得少於一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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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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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105 年01 月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 年08 月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938099300號令. 法規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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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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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連結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 *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 *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過程應遵守之交通及環保法令 * 合法收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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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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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管理本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維護環境衛生與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