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所得稅法§14
所得稅法§14
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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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 ...
所得稅法§14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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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 ...
所得稅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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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 ...
所得稅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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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 ...
所得稅法修正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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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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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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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