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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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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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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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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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一、使用執照申請書。 · 二、建築線指定証明。 · 三、原領建造執照及核准之設計圖說。 · 四、施工中有辦理中間勘驗者,檢附勘驗紀,未辦理者,檢附建築師安全 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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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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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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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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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層樓以下建築物以六個月加計地下層每層四個月及地上層每層三個月,計算其施工期限。 二、六層樓以上建築物之施工期限,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十五層以下及地下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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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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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增加建築期限認定基準」,並自105年7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