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列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列表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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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與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在省之下,省政府虛級化後則直接由行政院及其所屬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 依照《地方制度法》,縣之下再分設有鄉、鎮、縣轄市。目前在臺灣省設有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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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和自治區之下通常被劃分為地級市(包括副省級城市)、地區、自治州、盟等地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之下劃分為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市轄區等縣級行政區(另有林 ...
臺灣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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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臺灣省劃分為11個縣及3個市,所有縣市實質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 直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 ...
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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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區設人民政府。據此,「三級行政區劃制度」為直轄市的基本行政 ...
省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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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省縣自治法》廢除,改以《地方制度法》作為行政區劃之法源依據,仍規定省劃分為縣、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 ...
縣級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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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以後,為了發揮城市帶動地區經濟發展的作用,源於遼寧、江蘇等發達地區的市領導縣的體制(又稱「市帶縣」「市管縣」)大面積推廣到全國。 ... 省市縣三級垂直管理體制 ...
縣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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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編輯.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各省劃為若干專區,專區管轄的市稱為「專轄市」,其行政地位與縣相同。1970年專區改稱地區,「專轄市」改稱「地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