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35省: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全國共劃分為35個省,2,045個縣,直轄市14個,省轄市56個,管理局7個,設治局34個,特別旗4個,盟部14個,旗127個,牧場1個,特別行政區1個,地方2個(西藏、蒙古)。”——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中國行政區劃」、「中華人民共和國省會列表」、「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面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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