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說明
說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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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條例》、《兩岸關係條例》、《兩岸條例》,是中華民國在國家統一前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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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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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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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一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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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大法官解釋(舊制).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條約協定 · 兩岸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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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及大陸情勢 · 大陸政策 ·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 推展兩岸制度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專區.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注音符號. 臺灣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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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胎七月以上或生產、流產,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 二、罹患疾病而離開大陸地區有生命危險之虞,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 三、大陸地區之二親等內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0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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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