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國營事業管理法

國營事業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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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兼任之禁止)·﹝1﹞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2﹞前項董事或理事,其代表政府股份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國營事業管理法§35」、「國營事業管理法」、「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法源法律網」、「國營事業管理法」、「法規內容」、「國營事業管理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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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35
國營事業管理法§35

https://law.moj.gov.tw

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但為推動合併或成立控股公司而兼任者,僅得兼任一職,且擔任董事或理事者不得兼任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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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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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

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行政院認為必要時,得令設置理、監事,由主管機關聘派之。 第35 條. 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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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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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 明. 第三十五條國營事業. 董事、監察人或理、監. 事,不得兼任其他國營. 事業董事、監察人或. 理、監事。但為推動合. 併、成立控股公司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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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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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但為推動合併或成立控股公司而兼任者,僅得兼任一職,且擔任董事或理事者不得兼任監察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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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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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行政院認為必要時,得令設置理、監事,由主管機關聘派之。 第35 條. 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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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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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但為推動合併或成立控股公司而兼任者,僅得兼任一職,且擔任董事或理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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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沿革
國營事業管理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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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EN ... 35 條條文;並自九十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600284270 號令修正公布第38 條條文;並刪除第23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