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稱「法令」、「公職」與「業務」之認定標準。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稱「法令」、「公職」與「業務」之認定標準。
公務員服務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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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三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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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14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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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兼職之限制) ... ﹝1﹞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2﹞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 ...
公務員服務法§14 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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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但法律或命令規定得兼任者,不在此限。本院院字第二三二○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14條之3」、「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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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1,780 · 一、公務人員服務法:. (一)第14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 ...
公務員服務法§14 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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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在務期中所應遵守之限制,與公務員服務法上所定之公務員無異,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三七六號解釋) 。
公務員服務法§14 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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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原判決乃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各規定,認定原告為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應受不得兼任他項公職之限制。台南縣議會議員亦為 ...
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3 規定適用疑義發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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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承詢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3 規定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民國96 年5 月14 日府人二字第0960157310 號函。二、查公務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