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修正總說明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修正總說明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修正總說明

一、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及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相關規.定,將本條申請退休種.類明定為自願退休。二、查本部九十一年七月二.十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法規內容」、「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7」、「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8」、「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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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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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退休第四條各機構人員在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機構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 二、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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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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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機構人員在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機構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 二、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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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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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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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7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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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比照第九條第一款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但僱用人員適用勞退條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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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8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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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基準一律發給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發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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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26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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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辦理退休、資遣人員再任各機構人員或公職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其退休、資遣前之工作年資,再依相關法令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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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9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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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用人員:按其在勞基法施行前後之工作年資,分別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及勞基法之規定計算。其在十五年以內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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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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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所屬事業機構編制內正式派用人員及雇用人員曾任軍職年資,未核給退伍(役)金及退休俸,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應予併計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 前項規定自民國八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