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證券交易法§36
證券交易法§36
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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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公告之股款繳納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者,認股人逾期不繳納股款,即喪失其權利,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 第34 條.
證券交易法§36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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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 ...
證券交易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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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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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 一、合併營業收入額。 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 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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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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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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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