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 證券化條例 第 17 條:第17 條
第17 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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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投資或運用於下列標的為限:. 一、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 二、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7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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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及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一定比率;其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7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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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其募集發行額度之一定比率及金額;其一定比率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之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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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十七款所定安排機構,應符合一定條件;其一定條件及應受規範,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洽商相關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5 條. 依本條例規定募集或私募之受益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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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投資或運用之標的. 公發布日:, 民國105 年03 月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0410號令. 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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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發展國民經濟,藉由證券化提高不動產之流動性,增加不動產籌資管道,以有效開發利用不動產,提升環境品質,活絡不動產市場,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
最新法令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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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運用於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包括得於國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投資國外不動產,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