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入權公司法:證券交易法§157

證券交易法§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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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司法第209條」、「我國歸入權制度之檢討與建議」、「歸入權」、「歸入權」、「臺灣證券交易所法規分享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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