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性薪資未達 新臺幣 四 萬 元: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2 項第6 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
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2 項第6 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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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違規!經常性薪資低於4萬,徵才職缺不准寫「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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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明文規定,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之職務應明示薪酬範圍,不得以面議方式為之。如果企業刊登職缺時,不小心違反規定,可是會面臨6萬至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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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薪資未達4萬、徵才職缺禁寫「面議」,企業雇主到底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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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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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職缺禁寫「面議」,企業雇主到底該如何揭示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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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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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未達四萬的工作,若未明示薪資區間,即屬違法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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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於107年11月28日修正,並於30日正式施行,該是修正除新增了歧視禁止項目外,也明文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之職務應明示薪酬範圍,不得以面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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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徵才注意揭示薪資!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卻寫「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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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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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招募員工經常性薪資4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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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自107 年11 月28 日修正公. 布第5 條第2 項第6 款規定(以下簡稱本規. 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 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以下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