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兩岸條例第9條所定赴陸涉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之...」、「兩岸條例第9條退離職涉密人員列管認定事宜」、「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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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第9條所定赴陸涉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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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7項規定:「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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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第9條退離職涉密人員列管認定事宜
兩岸條例第9條退離職涉密人員列管認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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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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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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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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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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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4﹞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者,得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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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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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者,得由(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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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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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第四項第二款人員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前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屆滿後,(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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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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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第九條第四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一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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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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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或第九項行政院公告之處置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