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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提出質詢,警察局說明如下:一、依保全業法第2條,保全業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二、本市除書面查核保全公司函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保全業法」、「安全查核有漏洞?賊保全遭起底多項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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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項第三款巡迴服務車及第四款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應有之設備,由中央主管 ... ﹝3﹞ 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保全人員資格,其有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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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如果員工在到職前涉有重大案底,保全公司不得聘用,而公司如果沒有實施安全查核,或是沒有等到結果出爐,就聘用人員執行勤務,一旦出事就得全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