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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司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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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股東為前項同意後,公司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第六章(刪除). 第357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