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證券交易法§36
證券交易法§36
Provide From Google
第三十六條(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及公告)
https://www.selaw.com.tw
證券交易法 ...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 ...
Provide From Google
證券交易法
https://law.moj.gov.tw
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 ...
Provide From Google
證券交易法§36 相關法條
https://law.moj.gov.tw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 ...
Provide From Google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https://www.selaw.com.tw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 一、合併營業收入額。 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 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Provide From Google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 ...
Provide From Google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
https://www.selaw.com.tw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