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領土範圍:中華民國疆域
中華民國疆域
中華民國固有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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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 ...
中華民國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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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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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清朝领土,以中國大陸為疆域的核心;但經過第二次国共内战後,中國大陸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現今中華民國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 ...
中華民國領土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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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內容為何,長期受到質疑。現今中華民國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臺灣、澎湖群島、福建的金門、烏坵、馬祖與南海諸島的東沙群島、 ...
解構反分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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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國25年5月5日五五憲草第4條原文「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郟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 ...
釋字第3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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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 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 ...
釋字第3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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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 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 ...
釋字第3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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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