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管理規則: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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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
申請登記為甲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二、領有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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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https://www.nlma.gov.tw
法規公告 · 一、營造業名稱及其地址。 ·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址。 · 三、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履歷。 · 四、內部組織。 · 五、資本分析。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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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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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以定期契約勞工、公務員或開業之建築師任之,並不得再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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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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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 一、申請登記不實者。 · 二、喪失經營業務能力者。 · 三、以登記證書借與他人使用或借用、冒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者。 · 四、擅自減省工料,因而發生危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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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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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為丙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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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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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為甲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二、領有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