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公務人員保障法§16
公務人員保障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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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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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16條【相關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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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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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16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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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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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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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法規類別:, 考試> 銓敘部> 人事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16 條. 公務員 於其離職後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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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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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 16 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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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旋轉門條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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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之1 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 年內 ...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6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轉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仍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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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公務員違反第16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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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陳○○不得於離職後3年內任職於A公司。 惟陳○○於108.8.1退休後,旋於108.9.1擔任A公司顧問至109.8.31,共獲6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