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疆域:釋字第328號解釋
釋字第328號解釋
中華民國固有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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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固有疆域,是使用於《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的一組法律詞語,用於界定中華民國疆域。首次出現於《曹錕憲法》,現行用法可追溯到《五五憲草》,但在《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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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 判例.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條約協定 · 兩岸協議 ...
中華民國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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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憲法草案(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爲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 ...
中華民國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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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清朝領土,以中國大陸為疆域的核心;但經過第二次國共內戰後,中國大陸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並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現今中華民國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 ...
中華民國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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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定義 编辑 ·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 民國3年(1914年)5月 ...
中華民國領土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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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內容為何,長期受到質疑。現今中華民國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臺灣、澎湖群島、福建的金門、烏坵、馬祖與南海諸島的東沙群島、 ...
釋字第3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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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 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 ...
釋字第3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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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 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