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40條《管理組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40條《管理組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40條《管理組織》

第25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 ...。其他文章還包含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5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5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5」、「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28、36、41、4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召集人未生效召開會議之效力」、「有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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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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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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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5 相關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5 相關法條

https://law.moj.gov.tw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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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5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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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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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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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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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28、36、41、4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28、36、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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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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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召集人未生效召開會議之效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召集人未生效召開會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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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召集時,尚不備召集人身分,所為召集,即非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完全無決議之效力,亦不得因召集後始取得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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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2項第2款召開臨時會議之 ...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2項第2款召開臨時會議之 ...

https://www.nlma.gov.tw

二、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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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區分所有權人連署同意後,是否可不受限公寓大廈管理第25條 ...
經區分所有權人連署同意後,是否可不受限公寓大廈管理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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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有關公寓大廈第25條第2項規定之行為,現任管委會遲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現由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告,互推一人為召集會議,經區分所有權人連署同意後,是否可不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