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限制:公共設施保留地定義為何?有哪些解套方法?
公共設施保留地定義為何?有哪些解套方法?
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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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簡單的說就是都市計畫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土地一旦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什麼?公保地如何解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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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府現已大幅度鬆綁對公共設施用地的多目標使用限制,民衆可向管轄該土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多目標使用 ...
工商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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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略以:「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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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使用細目如附表。 第四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第五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之最大建築面積,除下列規定情 形外,不予限制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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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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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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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構造以木構造、磚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臨時建築以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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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