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總統任期限制:釋字第419 號相關法條
釋字第419 號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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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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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中華民國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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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任期為四年,得連選連任一次。原《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總統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任期為六年,得連選連任一次;後於 ...
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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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原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
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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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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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 ...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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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規定,任期6年,經國民大會選舉產生,有依法公布法律命令、統帥權、人事提名及任免權、締約、宣戰、媾和權、戒嚴權、緊急命令權等,但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此外,亦 ...
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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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36年12月25日施行之憲法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第2任總統副總統之任期,依規定應於49年5月20日屆滿,惟因應當時各界要求蔣中正先生連任之呼聲,第1屆國民大會 ...
選舉及公民投票(國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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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候選人可經由政黨推薦。政黨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