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39:中華民國刑法§339 相關判例
中華民國刑法§339 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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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39 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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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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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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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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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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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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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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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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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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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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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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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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