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
工業團體法
工業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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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 一、縣(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 二、省(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 · 三、全國工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四十五人。 · 四、工業會之監事 ...
工業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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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縣(市) 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市) 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 三、全國工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四十五人。 四、工業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 ...
工業團體法(民國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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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编辑 · 工業團體,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劃工業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 工業團體為法人。 · 工業團體之分類體系如左: · 工業團體之任務如 ...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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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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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一、縣(市) 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 二、省(市) 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 · 三、全國工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四十五人。 · 四、 ...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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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本細則依工業團體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九條訂定之。 第 2 條本法第五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工業團體之指導監督,應 ...
行政院會通過「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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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 一、為尊重工業團體自治自律之精神,將團體設置辦事處、增加常年會費等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事項,修正為經會員大會決議即得辦理。 · 二、同一區域內之工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