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法易通】「兩岸」繼承人涉及對岸財產的繼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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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第5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何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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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的遺產,由大陸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個人不能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的部分,歸屬臺灣同為繼承之人;臺灣無同為 ...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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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岸條例第67條第1項係就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在臺灣地區遺產之繼承限額,及其超過部分之遺產規定其歸屬,屬民法之特別規定,惟參諸其歸屬順序「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7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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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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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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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六十八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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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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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台灣地區無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