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刑法: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
Provide From Google
第172 條
https://law.moj.gov.tw
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Provide From Google
證券交易法
https://law.moj.gov.tw
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 ...
Provide From Google
證券交易法§171 相關法條
https://law.moj.gov.tw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 ...
Provide From Google
證券交易法§171
https://law.moj.gov.tw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 ...
Provide From Google
證券交易法§174
https://law.moj.gov.tw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 ...
Provide From Google
證券交易法§174
https://law.moj.gov.tw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 ...